对广大运营者和内容创作者来说,行业安全动态和国内新发布的相关网络生态治理政策与自身息息相关。
了解它们才能让自己在运营过程中知道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为,从而避免违规风险,更加清晰地把控内容创作和运营方向,发挥自身正向引导价值。本次小珊为大家精选整理了5月份8条值得关注的行业动态。《中国网信》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指引清朗网络空间建设纪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举旗定向、掌舵领航,把建设清朗网络空间摆在重要位置,提出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网络空间发生历史性、全局性、根本性变革。以下摘自习总书记讲话的部分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敏锐把握互联网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强调“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坚持党管互联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互联网这个战场上,我们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要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敢于站在风口浪尖上进行斗争,决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退避三舍”。
5月27日,微信发布公告称将开展“清朗·MCN机构内容乱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以下8类突出问题:破坏网络秩序、欺骗误导大众、制造群体焦虑、鼓吹拜金炫富、宣扬审丑逐臭、炒作娱乐八卦、传播软色情信息、利用未成年人牟利。
有利于进一步促进MCN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给广大用户提供更多优质内容,营造清朗的微信网络生态。
5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了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等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的7大工作意见。此次意见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有利于遏制不良倾向、行业乱象,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意见》提出了8项重点任务:一是统筹利用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二是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
三是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
四是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机构接入国家文化专网。
五是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
六是统筹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和公共文化云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
七是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
八是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
有利于加强文化数字化全链条监管,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
2022年5月26日,信安标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征求意见稿)》,开始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和标准的研究,结合国内应用实践和标准编制组的科研成果,提出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标准。为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测评机构等开展评估工作提供的指导和依据。 (1) 先进性:标准反映当今个人信息保护的先进技术水平;(2) 开放性:标准的编制、评审与使用具有开放性;(5) 中立性:公正、中立,不与任何利益攸关方发生关联;(6) 一致性:术语与国内外标准所用术语最大程度保持一致。标准提供了关于隐私协议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发布形式,增加隐私协议的可读性、透明性,以及处理隐私协议相关的争议纠纷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和标准的研究,结合国内应用实践和标准编制组的科研成果,提出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标准。为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测评机构等开展评估工作提供的指导和依据。
日前,普陀区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侦查人员、企业合规第三方考察员和被害单位等,以远程方式对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四名全国人大代表受邀旁听。2019年至2020年,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运营需要,由公司首席技术官陈某某指使多名技术人员,通过数据爬虫技术,非法获某外卖平台数据,造成某外卖平台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案发后,Z公司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Z公司申请,普陀区检察院向其制发合规检察建议,并启动范式合规审查。为保障涉案企业及时复工复产,疫情期间,普陀区检察院采用“云听证”方式对本案合规评估合格、社会危害性和是否可是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审查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认为涉案单位数据合规整改到位一致同意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次的个案办理从正面告知了社会:“犯法必然会给自己带来处罚,但若是知错能改,就一定能在法律上得到公平公正的衡量。”可谓既帮助涉案企业恢复经营发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又由点及面推动互联网行业建立数据合规经营体系,给安全合规之下的行业规范带来了积极的证明和推动。2022年4月2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提供认证依据,并适用于以下情形:a) 跨国公司或者同一经济、事业实体内部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b)《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此外,文件从基本原则、相关方在跨境处理活动中应遵循的要求、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认证机构实施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提供认证依据,也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提供参考。本次公开的《认证技术规范》是首个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进行探索的官方文件,也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