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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骂人一时爽,被判侵权时凉凉-绍兴供应链直播商城系统开发为你呈现

时间:2022-03-06     作者:绍兴供应链直播商城系统开发【转载】   来自:微信派

在微信群聊天,已经成了我们生活的常态,网络聊天虽然便捷,但也不能“乱聊”。




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超过12亿人,如果某人发布的话题引发公众浓厚兴趣,经过病毒式转发之后,其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根本无法想象。网络社会发育这么多年,网络法治环境也日臻完善。




今天,安安带你看看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真实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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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均系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业主,张某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该小区有3700余户业主,建立了多个业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间,王某在该小区某一个业主微信群(当时显示群成员498人)发表言论,以行使业主监督权利为名,抨击某人在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贪腐行为,虽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内容涉及张某担任业委会主任的工作内容与个人形象。张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王某虽然没有直接指明评论对象,但综合其言论全部内容,从一般通常理性人来理解,上述言论评价对象显然为某个特定主体,且王某对该特定主体进行了限定性的特征化描述,而且,微信群内的其他业主亦能据此确定评论指向谁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指向应为张某,张某与王某的言论评述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某以其名誉权受损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裁 判 结 果

王某在微信群中对张某的身份、收入、财产等方面进行否定性评价,所用词汇令人对评价对象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本案审理中,王某确认其对张某的评述均没有事实依据,系其个人怀疑,王某的上述言论已构成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案涉业主微信群成员多达498人,案涉物业小区业主众多,王某的言论在微信群中扩散,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能够造成张某声誉在该小区内显著降低,系对张某社会评价的明显伤害,属于侵犯张某名誉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抵制微信群聊不文明对话的投诉方式





用户如发现所在微信群存在违规行为,欢迎投诉举报。【投诉方:在群聊天页面点击右上角“...” → 点击“投诉” → 选择违规类型 → 勾选聊天证据并提 ,来完成群违规行为投诉。
 
微信安全中心表示,对于在群里发布谩骂、地域歧视等不文明行为甚至色情、赌博等不良信息,相关行为不仅违反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也影响到用户在微信群聊内的正常交流。对此,微信安全中心根据用户投诉提交证据进行核实,如举报内容存在违规,将立即处理。

微信团队会根据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并根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帐号或群进行处理:对个人帐号,将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封停功能、限制登录处理 ;对微信群明确存在整体恶意的,将会实施限制群功能(封群)处理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将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该类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

微信支持用户在微信内的合理自由表达,但也提醒并建议大家进行文明对话、理性沟通。微信群建立者、管理者也应当对微信群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呼吁并提醒广大用户自觉规范群组使用行为,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布或转发,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成为定罪的依据。

在微信上骂人,情节轻微有侵犯他人名誉权风险,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绝非小事。

安安在这里温馨提示,祸从口出,不可不慎。近年来,因在微信里骂人而受到罚款、行拘、赔偿等处罚者不在少数,言论交流应当有法律界限,不能呈一时之快,诸君当引以为戒,共建良好微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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