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专门性规定,也是网信办发布的内容治理领域部门规章,《规定》引起较多关注。
如何理解《规定》?《规定》对网络治理、用户用网行为又有哪些影响?本期阳光媒体人课程带你一一认识(后台回复“阳光媒体人”可观看本期完整视频)。
《规定》于2019年9月公开征集意见,12月正式发布并定名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此为对信息内容生态的针对性治理。《规定》明确提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都是网络治理的参与者,对网络生态秩序负责。这对于明确治理权责、协调利益主体关系、构建综合治理体系有促进作用。
对网络运营者而言,如何看待《规定》的规制目标?
《规定》以鼓励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良好网络生态为目标。
在这一目标下,《规定》以网络信息内容为落脚点,打击治理违法、不良信息,同时规范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治理,促进对网络正能量信息的传播,并将二者纳入生态治理概念,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场景、重点环节的版页面治理。
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启动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提出要集中解决淫秽色情、低俗庸俗、暴力血腥、恐怖惊悚、网络谣言、谩骂恶搞、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放在解决网络生态问题的重点环节。《规定》承袭了这一生态治理思路,对“不良信息”予以明确界定,并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分类化、体系化,将之分为“鼓励良性内容传播——禁止违规信息传播——防范不良信息”三个层次。“鼓励良性内容传播”,即明确要求传播网络正能量。在此之前的法规虽提出传播正能量要求,但可操性较低,《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提出,且给出了明确的内容范畴,对网络业务尤其是新闻、资讯类业务具有指导意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禁止违法信息传播”,即法律规定的禁止传播的内容。继承了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11种信息,即“11不准”,是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红线,无论是用户发布还是平台推荐,均应特别关注。“防范不良信息”,为《规定》首次提出,要求为“防范和抵制”。从性质上与“违法信息”做了区分,为打击九类不良信息提供了依据。这九类信息属于网络负面有害,如“标题党”、“恶意营销”, 破坏用网体验,既是平台治理新要求,也是网民自律新规范。《规定》构建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多元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明确了平台、用户“责任共担”的治理基础,并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模式,将规制主体分为内容生产者、内容服务平台和内容服务使用者,根据各自角色区分其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与2019年7月中央深改委《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的精神相一致,有利于捋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用户自律,让网络服务的参与者成为治理参与者,用户需为自身的用网行为负责,对自身违反平台规定、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是网信办发布的内容治理领域部门规章,相较过往对群组、信息搜索、音视频等规定法律效力更高,除提出治理要求外,也提出了明确的违规行政处罚体系。这也是对《网络安全法》治理要求的落实和补充,实现了“法律—法规”的衔接,也由此构建了内容管理领域“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的法规、处罚体系。《规定》以违法、不良信息打击为落脚点,明确要求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违反该规定,将由平台进行针对信息、账号的管理,并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规定》上位法《网络安全法》规定,用户发布、传输违法及犯罪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1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5~15日拘留,可并处5~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户捏造虚假信息造谣、诽谤他人,同一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用户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色情视频20个以上或点击数10000次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不仅对发布、传播违法、不良信息的行为予以规制,对制作、传播信息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对网络环境中的黑灰产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为平台打击治理黑灰产行为进行赋权。例如:
- 禁止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 禁止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 禁止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 禁止利用网络和相关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落实期,我们应该如何做?《规定》既是对网络平台的要求,也是对网络用户、网民的约束。目前各互联网平台已陆续构建生态治理制度,完善落实平台生态管理,如疫情期间,微信公众平台先后采取措施打击“华商难” “回归中国”等系列恶意营销行为,保障平台生态秩序。而就网民、用户而言,作为信息内容生产传播者、网络信息服务使用者,又该如何做呢?建议大家从两个方面约束自己,一起建设良好网络秩序,也是为了每一个人的用网体验。其一,积极进行 “技术自省”。近年大数据、深度学习、算法推荐、虚拟现实、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虽发展较快,但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安全问题。《规定》就此提出了“三不”基本要求,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犯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网络秩序。“技术自省”既是要约束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三不”要求,如通过小程序提供服务的开发者应加强对自己产品设计的“自省”,开发者自身不违规。同时,“技术自省”也是要约束用户行为,避免违规行为,如小程序等开发者应对用户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其二,加强自身“行为自律”。所有的网络活动参与者,包括平台、网民,均应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即“行为自律”,这是网络生态的安全基础。为便于理解,概括为“三要“、”三不”六个方面。三要,即应做到的三个方面。一要遵守法律法规,二要遵守平台规则,三要尽到监督义务。网民是网络活动的参与者,也是监督平台治理、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力量,可通过平台举报投诉途径积极参与网络治理,群主、版主、吧主等社区管理者,也可创建社区规则,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三不,即不应进行的三种行为。一不弄虚作假,二不恶意“碰瓷”,三不联合“作恶”。这里是广义的行为约束,如不弄虚作假,不仅仅是保持诚实,也包括不编造、捏造虚假信息,不刷量。不恶意“碰瓷”,则是不攻击他人,不“旧闻新炒”,不在热点事件中“带节奏”等。《规定》对网络生态秩序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对网络行为、网络活动提出了全面的规范要求,每个网络活动参与者都是履行《规定》、生态治理的一份子。这种协同治理模式,对深入推进网络治理、取得长效治理效果具有积极的影响。